裁判文书详情

黄**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德**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2月26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29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5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考核达标累计8.2分。经复核,监狱提供的上述材料属实,罪犯黄**刑期执行已过半,对其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罪犯假释期间担保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的学习,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假释罪犯黄**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