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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岩新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张**共同退赃款人民币16000元,予以归还被害人,被告人陈**等三人共同退赃款人民币18000元,予以归还被害人。责令该犯等三人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33000元,予以归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张**共同退赃款人民币16000元,予以归还被害人;被告人陈**、张**、李*共同退赃款人民币18000元,予以归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7日入监。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9月至2015年10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6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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