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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元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26日入监。

执行机关永**狱于2015年12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8月至2015年10月考核达标累计22.6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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