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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集资诈骗罪刘**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民法院审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杜**、刘**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九日作出(2015)青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原判缓刑,与前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刘**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集资诈骗事实的根据是《青岛海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12)青华会专审字第2010号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所依据的材料不全面,对非法集资对象及数额认定不准确。且本案诈骗事实尚需进一步核实等问题。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岛**民法院(2015)青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青岛**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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