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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与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肖**在2015年4月12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本院审理查明,吉水县公安局已对被告肖**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立案侦查,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移送法院,并提起公诉。吉水县人民检察院对原告廖**的9万元借款已认定为被告肖**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金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发现该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廖**对被告肖**的起诉。

诉讼费用1256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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