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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刑诉(2015)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谢某某通过“黑中介”代办制作了虚假的收入证明等材料,向中**银行邵*支行申请办理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的信用卡1张(卡号:xxx),后谢某某持卡从2014年8月25日开始透支消费,至2014年9月8日累计透支消费未还款19968.5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讨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止2015年8月17日透支本金19968.50元,利息、滞纳金合计4442.86元,本息合计24411.36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亲属代为归还该卡所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24411.36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中国**穗贷记卡申请表、个人收入证明、申请卡片资料、中国**穗贷记卡调查审查审批表、账户信息明细、信用卡消费交易记录、邵武农行信用卡欠款催收通知寄出信函清单、中**银行转账记录、南平**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案件调查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通过“黑中介”制作虚假收入证明办理了信用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过,其亲属代为归还卡内所欠全部本金、利息、滞纳金,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三、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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