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湘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主要从事三产加工劳动。
一审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并经依法公示,无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先后获得月表扬、单项表扬多次的奖励。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