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西**民法院审理新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5)干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依法讯问了陈**,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2年8月,王*甲以600元/吨的价格购买了250吨铜矿石。通过不同部位的取样化验,王*甲得知该批铜矿石的铜含量为0.3%,0.8%-0.9%,没有提炼价值,只能当普通石头买卖。2012年10月,被告人陈**在叶**的介绍之下向王*甲购买该批铜矿石,并提出先看货后出价,同时单独对该批铜矿石进行了多次取样化验,然后以该批铜矿石的铜含量为0.6%-0.8%为由,与王*甲商谈购买价,最终陈**以250元/吨的价格从王*甲处购买了该批铜矿石,并存放于广东省佛山市某铁厂。同年12月,陈**在明知上述铜矿石的铜含量低的情况下,告知叶**、聂*乙其有200吨左右铜含量为5%、金含量为2-3克/吨、银含量为300克左右/吨的矿石要出卖。聂*乙委托李*与朱*到佛山市南海区某镇就该批铜矿石取样化验,结果未达陈**所述含量,双方没有交易。之后,陈**将该批货物又转存于佛山市南海区某镇阮*经营的某公司仓库里。2013年3月,陈**告知叶**、聂*乙其又购进了一批铜矿石,铜含量为5%左右、金含量为2-3克/吨、银含量为200克以上/吨。叶**取样化验后的结果未达陈**所述金属含量,遂放弃购买。聂*乙则与聂*甲等人一同提取矿石堆表面的原样邮寄给朱*化验,结果鉴定该批铜矿石铜含量约为4%,遂决定购买该批铜矿石转卖给朱*。2013年3月29日,陈**与聂*乙在电话里商定该批铜矿石价格为1650元/吨。2013年3月31日,聂*乙在新干县城通过农行转账支付陈**定金人民币1万元。2013年4月12日,聂*乙委托聂*甲到陈**处装运铜矿石运至湖北大冶朱*处,经过磅称重铜矿石总重量为243.99吨。陈**与聂*乙通过电话商定签订矿石购货协议内容,由聂*乙支付部分货款20万元将全部货物运走,若货物经检验达到品位保证(即含铜3.7个品位以上、含金3克以上、含银300克以上)后,聂*乙再支付余款。聂*甲接受聂*乙的委托与陈**签订好矿石购货协议后电话告知聂*乙,聂*乙在新干县城通过农行转账支付陈**货款20万元。陈**在等转款信息时,以还想看看他签字的矿石购货协议为由,从聂*甲手上拿走了已签字的矿石购货协议,陈**收到聂*乙汇款成功的信息后,当着聂*甲和陈**的女朋友江*的面把矿石购货协议撕掉了,并电话告诉聂*乙,要求聂*乙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运走铜矿石,聂*乙不同意。为此,在现场的聂*甲与陈**发生争执,并由聂*甲报警要求处理,后经民警多次到场调解处理,陈**于2013年4月17日同意聂*甲将已付货款21万元的铜矿石123.15吨运走。聂*甲雇请司机王*乙、刘*甲将上述铜矿石运至湖北大冶某公司朱*处,该公司委托原矿取样员胡*现场取样,送大冶**限公司分析测试中心对矿石中的金属含量进行分析测试,结果为含铜量1.18%、含金量0.12克/吨、含银量8.3克/吨。由于所购买的铜矿石金属含量没有达到陈**约定的品位,聂*乙以自己被骗为由于2013年5月10日向新干县公安局报案,新干县公安局接警后前往湖北省大冶朱*某公司依法提取上述矿石样品予以封存,再委托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该批铜矿石的铜、金、银含量进行测定,结果为含铜量0.83%、含金量小于0.5克/吨、含银量9.1克/吨。归案后,陈**未退赃。

上述事实,有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新干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聂*乙购自陈**处铜矿石取样情况说明,证实新干县公安局民警于2013年5月21日前往湖北**某公司,依法对聂*乙购自陈**处的铜矿石进行取样封装,待鉴定。

2、王*乙出具的矿石运输情况说明:2013年4月17日下午我驾驶鄂J货车、刘**驾驶鄂J货车在广州大沥装了123吨矿石于4月19日早上运到湖北大冶某矿业,中途没有掉包。我把上述情况说明向刘沟通之后,刘表示情况属实,并征得刘的同意后,我在该份情况说明材料上代刘**签字了。

3、聂**提供的货运司机运费收条,证实司机王*乙2013年4月19日已收到鄂J车及鄂J车运费共计人民币3.3万元。

4、聂**提供的证明及铜矿石的过磅单、入库单,证实该批铜矿石的重量为123.15吨及陈**已收到货款总数为人民币21万元。

5、聂**提供的过磅单,证实陈**的矿石于2013年4月12日过磅称得总净重为243.99吨。

6、证人谭*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其对陈**的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上半年,谭*接到陈**给的铜矿石样品一份,其立即送到某化验室化验员倪*处化验,化验结果是6.6个铜,后其到陈的矿堆表面抓了一点去化验又是6点多个铜。之后,其又到陈的矿堆中规范地取出样品1000斤左右,经破碎后化验结果为0.8个铜,其马上打电话告诉陈**铜含量为0.8%。最后一次送样时,化验员倪*问其这批货是谁的,其告诉他是陈**的。谭*对陈**的辨认笔录,证实给其化验铜矿石样品的人系陈**。

7、聂**还原书写的矿石购货协议,证实被陈**撕毁的矿石购货协议书主要内容。

8、转账凭证,证实聂**分别于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12日转给陈**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货款人民币20万元。

9、聂**提供的大冶有**有限公司分析测试中心分析测试报告,证实聂**提取装运至湖北大冶的矿石样品进行分析测试,结果为含铜量1.18%、含金量0.12克/吨、含银量8.3克/吨。

10、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刑警中队提供的警情详细资料,证实聂**分别于2013年4月13日至2013年4月16日三次报警称在南海区某镇因货款问题引起纠纷,被人拦住不让离开,后经民警多次到场调解处理。

11、抓获经过及陈**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说明材料,证实2013年6月25日陈**系电话通知到案,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新干县公安局于2013年10月10日、2013年10月29日向其快递传讯通知书。英德市公安局桥头派出所于2013年12月20日证明陈**自2013年8月1日被江西省新干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陈**更换联系号码未向该派出所报告。2014年10月14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巡逻民警在大沥镇沥中黄合村将网上在逃人员陈**抓获。

12、身份信息,证实陈**出生于1965年3月11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3、证人聂**的证言:2013年3月左右,聂*乙带我和聂*丙到广东陈**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仓库取样,表面看是一块一块的矿石,但隐约可以看到矿堆里有些编织袋、泥土的杂质。我们在矿山堆上随机提取了表面10多斤矿石样品,然后由聂*乙拿去送检。2013年3月31日,聂*乙通知我汇1万元订金给陈**,我当天就办好了。2013年4月11日聂*乙通知我当日去广东陈**处装运矿石,否则陈**要将货卖给湖南人,货物订金又拿不回,聂要我先去装一车。第二天,我和陈联系上后,他马上通过电话雇请了4辆湖北籍货车来装货。午饭后,他带一个女朋友(即江*)和我去装货。开始装矿石时,表面大多是块状的原矿,当装到矿石堆中时,每倒一铲到车厢里都有很大的灰土扬起,还有很多烂编织袋。陈解释矿石是他从越南买的,用编织袋从山上运下来的。一直到下午6点多才装完矿石,过磅后矿石总重量为243.99吨。我通过电话把矿石重量告诉聂*乙,他要我先拿到陈写的矿石品位保证书后再给他,他才会转款。我收到陈给的矿石品位保证书(他写的品位指标是含铜3.7%以上、含金3克以上、含银200克以上,只有我和陈看过,我写份式样还原)后致电聂*乙,由聂*乙和陈联系付款事宜。我在旁边听得陈要聂*乙先付30万,剩下的明天再讲,最后谈妥付多少货款我不知道。我接到聂*乙已经转出货款的电话后,告诉陈收到转款信息后我要将货运到湖北去,陈在等转款信息时,以还想看看他写的品位保证书为由,从我手上拿走了他写的保证书,陈**收到聂*乙汇款成功的信息后,当着我和江*的面把保证书撕掉了,并致电正在吃饭的被雇请司机将已装矿石的货车开进仓库,同时告诉我等明天打够了钱再运走矿石。第二天,我在现场报警,协警说这不是治安问题他们不管。陈通知我要聂*乙下午5点前把钱付清,否则就将货从车上卸下,当天货款没付清,陈把货卸下让车开走了。我在广东等了2天,聂*乙和聂*丙(聂*乙的叔叔)过来了,我们3人和一个老乡约陈到仓库谈,对方来了10多人,开始聂*乙要求全额退款不要货并承担请车及装载费用,陈不同意,后聂*乙提出总共转了21万元给陈,不要货亏6万只拿15万走,陈还是不同意,表示钱不退,按1650元每吨的价格运走价值21万元矿石,迫于无奈,我们雇请二辆货车运走了123吨货,我亲自押车到湖北省大冶市一家冶炼厂仓库,我守着厂里的人取样,他们取4份,我拿了一份,仓库留一份,冶炼厂留一份,送了一份去化验,他们取样的方法是先把矿石耙平打10多公分厚度,每2米取一个样。2013年5月9日,我问了冶炼厂送检的朱*,他讲送检的货含铜只有1%多点,不含金银,货没有提炼价值。从陈*装运到取样为止我没有离开这批矿石,确定是同一批货。聂*乙买陈**前取的样品放在我们自己借的车后备箱里,饭后就开车走了。

14、证人江*的证言:我和陈**是男女朋友关系,他是广东英德人在某镇做生意。2012年底,陈**以每吨250元左右的价格从清远市购买了250吨左右的铜矿石,之后联系上了江西人聂老板(聂某乙),聂派他堂哥聂先生(聂**)来拉货。那天中午聂先生来了后,陈*接了聂再接我一起吃中饭,饭后聂讲只想先拉2车,陈再次联系聂老板要求全部买走,4车货全部装好后,陈**老板联系付款,最后谈好聂老板先付20万元,陈*让这4车货运走,次日10时聂老板把剩下的货款付清,接着聂先生用纸写好一张这批铜矿石的品位保证书给陈签字,陈开始不同意,经过和聂老板商谈,陈同意签字,签好后聂先生拿走品位保证书,过了半个多小时陈手机收到汇入20万元的消息后,陈**讲品位保证书让他看一下,聂给他,他就将这张品位保证书撕掉了。陈接着打电话给聂老板要他把全部货款付清再让货走,聂老板的意思是不想要货想退款,但陈不同意。之后陈告诉我,聂老板来了,他们不想要货并提出亏6万元只拿15万元走人,但陈不同意。2013年5月,陈告诉我,为这事和聂老板打了一次官司了,下个月还要打。陈*到货款后先还了2万阿康。另外,聂先生在起草品位保证书时问陈准备卖给他们的货含铜量有多少,陈讲有4个多铜,剩下的铜矿石存在他老乡在某镇某厂。

15、证人王**的证言:2012年7月,我通过朋友认识了广东中山人刘*乙,2012年8月份,我以600元/吨的价格购买了刘*乙230吨铜矿石,并于2012年8月2日、3日通过农行转账支付刘*乙货款4万元、10.9118万元,共计14.9118万元。过了几天,我发现刘*乙提供的黄**关的货柜单上金属含量一栏都是空白,于是通过不同部位的取样化验,得知该批铜矿石的铜含量为0.3%,0.8%-0.9%,没有提炼价值,只能当普通石头买卖。陈**问我怎么卖,我没讲含量,只告诉他是通过朋友从海关以600元每吨买的,让他出价。他到清远取样,之后他一个人还去取过几次样。10月份左右,陈打电话讲我的矿石含铜只有0.6%-0.8%,不值钱,还说这种含量的矿石海关都不收钱只要自己出运费运走就可以,问我240元左右每吨卖吗。我同意总价6万左右,卖给他是250吨,估计露天堆放吸收了水分。听朋友说,陈**将这些货卖到湖北了。这些货都是用90公分长、50公分宽的编织袋装的。我卖给陈的废矿石,陈**知道铜含量只有0.4-0.8%左右,我被刘欺骗,自己亏了8万左右货款。

16、证人叶**的证言:2011年我认识了陈**。2012年7月,我朋友王*甲买了批铜矿石,在他家喝茶时,王要我帮忙打探是否有人需要铜矿石。听说陈**会做铜矿石,我就给了他电话,之后他来我厂里看我从王*甲处拿来的矿石样品,他讲要到现场取样再定。几天后,我和王*甲带陈去清远看货,他现场取样,过了2天陈打电话讲已经化验过,这批货含铜量太低了只有0.3%-0.6%左右,这货买了连运费都会亏掉。之后,我便没有联系陈。

17、证人李*的证言:叶*乙经常在新干收购废铜,他买烟都在我店里,我介绍聂*乙与叶认识,叶再介绍陈**给聂*乙,并告诉聂*乙陈**有铜矿石。2012年底,聂*乙要我和他朋友朱*去广州陈处取铜矿石样品,我到广州与朱会合后联系陈,陈带我们去看他的铜矿石,铜矿石堆放在一个没有屋顶的房子里,矿石堆中有粉状的也有块状的,还有编织袋,听陈说是外国买来的,大概有250吨左右,我和朱及他儿子在取样。次日,朱把样品送到一家检测中心去检测,结果我不知道。

18、证人叶**的证言:我在新干做铜渣生意,通过某烟店李老板(李*)认识了聂**,经广东当地朋友介绍,我认识了陈**。2012年10月左右,陈打电话说他从越南进了一批铜矿石,品位有5%的铜含量、金2-3克/吨,银300克左右/吨,数量有200吨左右,邀请我去看一下。我到他的存货地点看货,货用编织袋包装的,但都破了,我将陈说的矿石品位转告了聂**,并约他来取样,我本来和他合作,但他没来,该单生意没做成,陈报价1700元左右/吨。2013年3月左右,陈再次主动联系我说他又有一批从越南进口的铜矿石,其中铜含量5%左右,金含量2-3克左右/吨,银含量300克左右/吨。我带了孙*去陈处取样品,并把样品送到某冶炼厂在大沥的一个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是我和陈一同去取得的,陈也知道化验结果达不到他自己报的品位,我没买。2013年聂**和陈**为铜矿石买卖发生纠纷后,陈主动打我电话,讲聂要他把货送到冶炼厂,并保证达到聂自述的品位再付货款,他要求钱货两清才可以拉走货;聂也打我电话讲发生了纠纷,我做中间人,要聂给2-3万元给陈,不要货,聂同意,陈不同意。

19、证人朱*的证言:2012年底,聂**告诉我广东的陈**自称每月有2000多吨的进口铜矿石,我和聂**的一个朋友李*在广东汇合,到陈**存货处取了2公斤左右的样品带回湖北大冶化验,结果在0.8左右的铜含量。我告诉了陈**他的铜矿石没有价值但没有告诉他具体结果,我见到只有200多吨铜矿石,外观是块状的,里面有破烂的编织袋。2013年4月19日,聂**运来铜矿石前告诉我他这批货的品位:铜含量在4%以上,金是每吨3克以上,银是每吨200克以上,我按这个品位报价是每吨2200元左右。聂**购买的铜矿石运到我公司后,公司工作人员胡*通过取样化验告诉我,上述矿石的化验结果为1.1%铜含量、银9克每吨的含量、金是零点几克每吨。我马上去工厂堆货场看了下卸下的矿石,觉得像上次看到的陈**的货,然后电话告诉聂**化验结果,并问他买的是陈的货吗?他说是,我就讲他上当了。2013年10月左右一个晚上,陈打我电话讲上一批矿石卖给湖南人,和聂**买的一样,湖南人都没意见(没讲具体是谁),退5万元给聂**这事就算了,我告诉了聂,但聂不同意,之后陈讲可以退7万,聂还是不同意,之后再打陈的电话就联系不上了。

20、证人倪*的证言:我记得陈**送过4次左右的样品来做化验。2012年10月份左右,陈和一个老板送了2-3斤铜矿石样到我这化验,结果不记得,后来他还单独送了2次铜矿石原样来,结果为铜含量2%-4%之间,我告诉他把样品破碎好再取样化验会准一些,不久他送样品来结果是0.8%的铜含量。中途谭老板(谭*)送了大块原石的样品,说是陈**的货,化验结果为5%-6%,我们将石头上1-2个角打下来再拌匀,取一半再拌匀,最后磨成粉化验,结果为5%左右的铜。不久谭又送来他已将原**破碎好并拌匀分好的样品来化验,结果是0.8%的铜,谭说这货没用他不要。在实践中,从矿石中取几块原样来化验结果不准,如果是将多一些原矿粉碎后再均匀取样来做就准了。行业中铜矿含量在2.5%以下就没有提炼价值。行话几个铜就是含铜百分之几。

21、证人胡*的证言:2013年5月21日新干公安取样的原矿石是2013年4月19日江西人聂某甲随货车鄂J和鄂J押运过来的一批100多吨的铜矿石,该批货未混杂过,运来的当天我就在货场取了原样,过几天才送检的,结果是1.1%的铜、银9克/吨、金是每吨零点几克。取样方法是把货摊平,每2米见方取一个样,再把样粉碎,再摊平,每1米见方取一个样,再粉碎,再按每次取样1半拌匀,直到最后剩5-6斤粉矿为止。这批货来之后旁边来了含金达20多克的硫金矿沙,有可能下雨会流一部分到今天摊铺取样的地方,而且这批货一直没被运出。

22、证人阮*的证言:我在佛山南海区经营某公司,2012年12月左右,陈**存放了一批自称是200多吨的矿石在我仓库。后来为卖货,他和一个买方发生矛盾。

23、被害人聂**的报案及陈述:我被陈**骗了21万元。我是通过浙江人叶*乙认识广东佛山某镇陈**。2012年11月份,叶*乙邀我购买陈**手上的铜矿石,但该批货物金属含量品位低没有成交。2012年12月份,陈**电话告诉我,他那批货卖给了湖南人。2013年3月份,陈**告诉我,他手上又有一批矿石,品位好铜含量为4%以上、金含量为3克/吨以上、银含量为200克/吨以上,报价1650元/吨,并问我要么。约20天之后,我到陈**取了表面3-4公斤矿石样品,将样品寄到湖北大冶朋友朱*化验,结果样品品位含铜3.8%、金3克/吨、银170克/吨。为买这批货,我通过自己农行账户支付了1万元定金给陈,要求他保证该批矿石的品位不低于含铜3.8%以上、金3克/吨以上、银170克/吨以上,价格1650元/吨,签订合同后付清货款,运费我出。10多天后,我让堂**某甲去广东自己请车先拉一车约30-40吨左右货。聂和陈在广东见面了,陈请了4部货车及装载机到仓库开始装货,矿石重243.99吨,含装载费总价402583.5元。陈*我先转20万,让司机将货运走,剩下的货款等到验货合格再付,我要求陈**先把矿石品位不低于含铜3.8%以上、金3克/吨以上、银170克/吨以上的书面保证写好交给聂某甲后,我再汇20万货款给他。在当天下午6-7点钟左右,陈讲写好品位保证书交给聂某甲后,我在新干县用我表姐夫黎*的账户通过网银转账20万元给陈**,陈收到转账成功的短信息后,以再看看品位保证书为由从聂手里骗走了保证书,并当场将其撕毁,并致电我再支付20万元货款,否则不让货运走,前面的21万元货款也不退,并将车关在他仓库一天。到第二天报警后才让车离开,但矿石已经全部被卸下,21万元也没退。2013年4月15日左右,我和当地朋友共4人找到陈,他们来了10多人,双方协商,我讲不要货,要求退款,少退2万、3万也可以,但他只同意给货,最后没办法我将该批货运到湖北大冶市朱*货场,经抽样化验结果是该批矿石只含1.18%铜,每吨含银9克、不含金,剔除一切运输、装卸、提炼成本,从该批矿石中每吨可以提炼出的有效金属成分中为11.2公斤铜,银9克,按市场价格每公斤铜价格53元左右,每克银价格2元,该批矿石的有效金属含量价值为611.6元。我告诉陈**他卖的矿石是假货,他讲就是要骗死我。

24、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我就做过一次铜矿石生意,货物是从王*甲处买过来的,先存放在广东清远,后存放在厂里。2013年元月,湖北的朱*带人来我这里(大沥镇某铁厂)取铜矿石的样品,他带去化验后不知什么原因他没有要货,之后因该厂租金太高,我把这批货转移到某镇一仓库里。2013年3月初,聂*乙打我电话自称是我朋友浙江人叶*介绍的,问我手里是不是有一批铜矿石,我讲有,他讲过一段时间来取样。3月19日聂*乙打电话说来取样,我让三弟陈*带他去取样。3月29日下午5点多,聂打我电话问这批铜矿的价格,我开2150元/吨,最后商定1650元/吨,我让他支付5万元定金,他3月31日支付了1万元定金,总共250吨左右矿石,但他没有讲要货量,我也没要求他全买走。4月12日聂派他哥哥聂*甲来拉货,一开始讲只要2车(100多吨),我马上给聂*乙打电话要求他全买走并讲价格也不贵,他电话里同意了,晚上6点多装好货总共4车,总价格43万余元,我要求聂*乙付清钱再运走,到晚上9点多他通过网银支付了20万元,我要求他付清,他讲第二天上午付清,我同意车损我支付,第二天聂没有付,我在当天下午6点把货卸下,支付了6000元损失给货车。过了2-3天聂带人到我货场要求退钱不要货,我不同意,要他把付了钱的货拉走,最后他拉了123吨价值21万的货,并支付了我出给司机的6000元损失。这批货是从王*甲手里买来的,购前我一人取了3次样到浙江人开的化验室化验,每次5公斤左右,3次结果分别为铜3.3%、5.2%、6.3%,银270克/吨、221克/吨、196克/吨,金都是小于3克/吨,结果均是实验室用手机短信发来,现在手机里已经没有了短信。聂来取样时,我在电话里告诉他这批货品位做了3次化验的结果。在装好4车货后,聂*甲写好了一张品位保证书要我签名我不同意,当时我和洗脚妹龚*(江*)在一起,收取的21万元货款其中7万元左右用于还债,剩余用于日常开支,买了一部奥迪A6,登记在我名下。

25、江西分析测试中心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江西分析测试中心物证司法鉴定所接受新干县公安局的委托对涉案铜矿的金、银、铜含量的测定结果为含银9.1g/T、含金﹤0.5g/T、含铜0.83%。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以做铜矿石生意为幌子,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却采取以低品位铜矿石冒充高品位铜矿石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金额人民币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归案后,被告人陈**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亦无悔罪表现,且非法所得分文未退,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十一万元返还被害人聂**。

二审请求情况

陈**上诉提出:涉案矿石来源没有查清,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新**民法院在判决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归案后,陈**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犯罪所得分文未退,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涉案的250吨铜矿石系陈**以6万余元从王*甲处购买,且陈**明知含铜量只有0.8%左右,无提炼价值,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上诉提出涉案矿石来源没有查清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陈**在明知该批铜矿石含铜量低于2%的情况下,在第一次向被害人推销该批铜矿石未果时,陈**通过改变存放地点、谎称上批货已出卖给湖南人,又有一批从越南购进的新货,并虚高铜矿石的金属含量等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聂*乙财物21万元,数额巨大,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陈**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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