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潍坊**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3)潍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鲁*二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

请求情况

山**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山**城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刘**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给予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在执行期间,罪犯刘**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无期徒刑的刑罚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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