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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4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6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3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记功);2015年9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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