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系累犯、金融诈骗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3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金融诈骗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