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博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惠中法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5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1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释放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罪犯谢**未缴纳罚金,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释放呈批表、减刑释放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释放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