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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份,被告人谢**在中国邮**平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为:622811000948****,透支额度为6万元)。至2014年4月29日谢某某共透支了62954.81元,当天偿还了5000元欠款后,剩余款项一直没有归还。其中前三个月透支本金金额57954.81元,透支利息2729.95元。持卡人透支后恶意逃避还款,经邮政储蓄银行连平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本息,且透支时间已超过三个月。归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及其家属积极配合,于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9月22日先后将透支的本息、透支费用共计72503元全部偿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申请推荐表、账单交易明细、营业执照、账户备注查询、信用卡催收记录表、上门催收通知单、中国邮**平支行说明、手机通话记录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中**平县支行的报案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宣判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及相关费用,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犯罪性质、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被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5日至2016年1月4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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