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合同诈骗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双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22日至2017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被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以(2014)临中刑执字第5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月(刑期至2017年2月21日止)。

执行机关临沧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以(2015)临狱假字第920号假释建议书,对其提出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在云南省临沧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张**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监狱派出干警詹*、徐**到庭,陈述提请假释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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