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合同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以(2014)临中刑执字第7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8日止)。

请求情况

现刑罚执行机关临沧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1日以(2015)临狱减字第868号减刑建议书,对其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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