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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4)一中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九月六日作出(2004)高刑终字第6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干警刘**、李*到庭履行职务,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河北省保定监狱检察室检察员李**、牛成军及执法监督员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9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25年8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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