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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董*及同案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0)保刑二终字第00150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董*、王**仍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董*、王**不服,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北省**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作出(2012)保刑监字第00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董*、王**不服,向河北**民法院申诉。河北**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2)冀刑监字第170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河北省**民法院再审。河北省**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保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河北省**民法院(2011)保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及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安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董*、王**不服,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作出(2014)保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4)安刑再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董*、王**不服,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作出(2015)保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干警刘**、李*到庭履行职务,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河北省保定监狱检察室检察员李**、牛成军及执法监督员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2012年7月16日至2014年4月14日间,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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