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0月3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张**,河北**干警牛书用、耿**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28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