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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5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11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赵*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许*、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4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及管教干警赵*、李**和罪犯李**、吴*当庭所作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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