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姜**犯贪污罪、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河北省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鹰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犯贪污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以(2012)承刑执字第19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5)承安检意455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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