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滦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5)承安检意689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