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华诉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华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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