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长白山**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0元,减半收取,现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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