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依兰支行与被告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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