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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任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齐**、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齐**和任传伟系夫妻关系,在当地从事客运和秋粮收购,2013年年末,二被告收购原告玉米,给付原告部分购粮款,尚欠原告72,000.00元,二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双方约定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于2015年春节前一次性还清欠款,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本金72,000.00元,利息按约定月利2分计算20个月2,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递交如下证据:

欠据一张,证明二被告购买原告玉米欠款72,0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2分计息,于2015年春节前一次性偿还欠款。

被告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存在,被告欠原告购粮款72,000.00元,没有异议,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欠款,只是现在被告没有能力偿还。

被告任传伟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没有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齐**、任**没有递交任何证据。

以上原告递交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任传伟虽未出庭质证,但被告齐**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秋二被告收购原告玉米,给付部分购粮款后,尚欠原告粮款72,000.00元,经原告索要,二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双方约定月利2分,于2015年春节前一次性偿还欠款,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72,000.00元,利息计算20个月2,8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履行,二被告购买原告玉米,欠款事实存在,有欠据可以证实,并且被告齐**没有异议,因此二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任传伟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齐**、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欠款72,000.00元,利息28,800.00元(72,000.00元×2%×20个月)。

案件受理费1158.00元由被告齐**、任**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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