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齐**、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齐**和任传伟系夫妻关系,在当地从事客运和秋粮收购,2013年年末,二被告收购原告玉米,给付原告部分购粮款,尚欠原告72,000.00元,二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双方约定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于2015年春节前一次性还清欠款,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本金72,000.00元,利息按约定月利2分计算20个月2,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递交如下证据:
欠据一张,证明二被告购买原告玉米欠款72,0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2分计息,于2015年春节前一次性偿还欠款。
被告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存在,被告欠原告购粮款72,000.00元,没有异议,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欠款,只是现在被告没有能力偿还。
被告任传伟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没有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齐**、任**没有递交任何证据。
以上原告递交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任传伟虽未出庭质证,但被告齐**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秋二被告收购原告玉米,给付部分购粮款后,尚欠原告粮款72,000.00元,经原告索要,二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双方约定月利2分,于2015年春节前一次性偿还欠款,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72,000.00元,利息计算20个月2,8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履行,二被告购买原告玉米,欠款事实存在,有欠据可以证实,并且被告齐**没有异议,因此二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任传伟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齐**、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欠款72,000.00元,利息28,800.00元(72,000.00元×2%×20个月)。
案件受理费1158.00元由被告齐**、任**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