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姜**、罗*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姜**、罗*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姜**、罗*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姜**、罗*共同共有的位于宁江区,建筑面积89.81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石润泽所有的位于宁江区,建筑面积95.6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将解除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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