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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姚明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姚明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0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00元,减半收取537.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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