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姚明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0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00元,减半收取537.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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