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北京龙**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13日受理。2016年2月26日,原告赵**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赵**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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