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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与高**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言德诉被告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准予原告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0元,由原告管**减半负担267.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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