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言德诉被告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准予原告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0元,由原告管**减半负担267.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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