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范**、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范**、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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