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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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