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矫士帅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矫士帅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矫士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矫士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矫士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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