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刘*、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姜**减半负担56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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