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1日作出(2015)宁*初字第233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李**、程**于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松原市**限公司化肥款241843元,其中126408元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算给付利息;其中115435元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928元,减半收取2464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46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本金并支付相关费用;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交付全部款项,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5)宁*初字第23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