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正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寇**、寇永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意见,原告方正县**有限公司于2016年0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正县**有限公司对被告寇**、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方正**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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