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因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姜**、罗*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作出(2015)宁*诉前保字第23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姜**、罗*共同共有的住宅一处予以查封。现因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姜**、罗*共同共有的位于宁江,建筑面积89.81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的,石**所有的位于宁江区,建筑面积95.6平方米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一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