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英诉被告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1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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