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万荣诉被告松原市**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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