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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喜荣诉杨维霞、辇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荣诉被告杨**、辇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荣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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