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后志有、孙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要求解除对被二申请人应取得的工资及奖金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后志有于扶余**农经站应取得的工资及奖金人民币1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孙彬于万顺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应取得的工资及奖金人民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