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766元,由原告承担383元;其余383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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