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松原市**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李**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刘*。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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