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梅诉被告李**、松原**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原信用社、松原**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邵*梅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其余32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邵**。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石喜荣诉杨维霞、辇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限公司执行李*超程红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薛**与姜**、林景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诉松原市**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姜**、罗*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后志有、孙彬租赁合同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李**诉松原市**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