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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金梅诉李志刚、松原**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原信用社、松原**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梅诉被告李**、松原**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原信用社、松原**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邵*梅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负担;其余32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邵**。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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