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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佳诉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保全费1280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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