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保全费1280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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