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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