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文学诉被告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文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王**、曲士美与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黑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孙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政**司鸡东县支行与陈**民事裁定书
侯有与季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冷**与王*、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赫*诉被告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被告金*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