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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施文学诉被告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文学诉被告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文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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