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长城与被告赵**、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长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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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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