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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长城诉赵**、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长城与被告赵**、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长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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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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