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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原、被告系姑侄关系。2013年4月9日,被告王**的父亲王*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王**共计一万六千元整”。2015年7月26日,被告父亲王*因病去世,留有摩托车一辆。王*生前居住的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浩良河镇八委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的平房系王*与原告的父亲所有,该平房尚未发生继承,王*应继承该房屋的份额不确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王**与被告王**的父亲王*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债务人王*已去世,应当以其遗产来清偿债务。王*留有的遗产有摩托车一辆,但无法确定价值。另王*与原告王**的父亲留下的平房一户尚未发生继承,王*应当继承的份额亦无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产应当先清偿债务,但王*的遗产数额不清,无法确定清偿的具体数额,故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要求被告王**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判后,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裁决。其主要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父亲是姐弟关系,与被上诉人是姑侄关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在继承其父王*财产同时,清偿其父生前所负债务;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继承人王*摩托、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丧葬费给予保全。请求被上诉人王**立即偿还其父王*借款本金1.6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辩称:我不继承我父亲的遗产,我也没有能力偿还。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上诉要求王**在继承王*财产同时偿还王*生前所负债务,王**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王**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王**已继承王*财产。王**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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