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于2016年2月14日以被告韦**已经去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培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收取106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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