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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刘*,被上诉人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原审被告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岔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退回上诉人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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